相信許多生活在廣州的人和我一樣,對各種“跳橋秀”已有了相當?shù)摹皩彸笃凇?。這也難怪,,4月份以來,僅僅海珠橋一地,,就已發(fā)生過12起“跳橋秀”,。就在這種跳橋喊冤的新聞價值與喊冤效果隨著跳的次數(shù)的急劇增多而導致邊際效用遞減的時候,故事一反常態(tài),,發(fā)生了戲劇性的變化:
5月21日上午7時許,32歲的陳富超欲追討被拖欠的多達450余萬元巨款,,爬上海珠橋,,引發(fā)4小時交通堵塞,。在重重警戒之下,六旬老伯賴健生悄然爬到跳橋男子身邊,,借口“握握手交個朋友”,,連拉帶推令男子從高處摔下,造成跳橋男子手肘,、腰椎骨折,,可能癱瘓。根據(jù)最新消息,,跳橋者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推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兩人均被采取刑事措施,。
此事迅速火遍網(wǎng)絡,,僅在網(wǎng)易一家,此新聞網(wǎng)民跟帖就達到17000多條,。從跟帖評論來看,,網(wǎng)民對此事看法頗為分裂,這種意見沖突在事發(fā)現(xiàn)場就有體現(xiàn),,賴健生下橋之時,,有為其“見義勇為”行為歡呼的,也有向其投擲礦泉水瓶,,怒斥其涉嫌謀殺的,。
這里有幾種看法值得推敲。一種認為跳橋的人為了自己利益綁架其他人的利益,,不去找冤頭債主而跑來堵塞交通,,應該予以嚴懲。持這種看法的人不少,,特別是一些每天要過橋上班,,不堪“跳橋秀”帶來的交通堵塞之苦的廣州市民。
電視劇《西游記》的主題曲有這么一句:“剛擒住了幾個妖,,又降住了幾個魔,,魑魅魍魎怎么就這么多?”對于那些將責任歸咎到跳橋者個人的公眾,,我建議他們先反思一下孫大圣的這個問題,。如果跳橋是極個別的現(xiàn)象,或許我們可以說是跳橋者個人有問題,,但是一個多月,,12人前赴后繼,紛紛去跳橋,,恐怕就不是個人素質(zhì)問題了,。
鑒于近來類似事件頻發(fā),也有媒體評論認為,,是“跳橋秀”的犯罪成本太低,,搞得人人效尤,,一有冤情就跳橋,。這種說法我更加難以贊同。首先,,跳橋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少則也會被行政拘留10天。更可怕的是,,除非專業(yè)人士,,爬這種橋無疑相當危險,成本一點都不低,。當然,與他們走正常的程序訴冤的成本相比,,跳橋訴冤的成本可能算低的,,不然不會一個接一個地去跳。
準確地說,,不是跳橋訴冤的成本太低,而實在是循正常路徑訴冤的成本太高,。在這個什么都喜歡抓典型的社會,,往往也只有成了典型的冤情,才能得到更好的解決,。據(jù)了解,在那12宗“跳橋秀”中,,絕大多數(shù)都是因各種正常投訴渠道長期無法解決問題,,跳橋者于是最后采取這一激進方式的。群眾不是傻子,,他們自身的經(jīng)歷和大量類似事件都表明,,只有驚動媒體,,釀成影響巨大的公共事件,,他們自身的冤屈才能得以伸張。當然,驚動媒體和公眾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驚動高層官員,,后者“立即批示”、“狠抓落實”,,問題才能解決。這也是一些民眾遇到問題往往要“往最大處鬧”,、“往最高機構上訪”的原因所在,。
我曾在香港求學多年,在這個人口密度極大的國際化大都市,,要是有人也跳個橋,,堵個隧道,后果可能比在廣州嚴重得多,。慶幸的是,,我從未見有人這么干過,因為完全沒有這個必要,,遇到什么糾紛,,自然有制度,有法律,,訴諸正常渠道解決的成本絕對比“跳橋秀”低多了,。“跳橋秀”沒必要,,誰還會去拼那個命,?
我從事媒體工作半年以來,常接到陌生人的冤屈訴狀,,希望媒體能幫他們報道申冤,。看來當年盛極一時的訴冤找《焦點訪談》“焦青天”,、《南方周末》“南青天”的路數(shù)依然還在沿用,。這不僅僅是媒體的悲哀。媒體的特點是只對同類事件中最離奇的那一個感興趣,,如果沒有正常的制度解決渠道,,要獲得媒體的關注,沒有“創(chuàng)新”的怪事還不行,,非得要不斷突破底限,,才能有新聞效應。就像本次,,一般的跳可能還不管用了,,還得有人去推一把,。
自此,我要問,,那些沒能轟動的“非典型”冤屈怎么辦,?難道我們要啟動惡的競賽,?(李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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