艷照門案判了,,拍照片的陳冠希沒事,,傳照片的史可雋入獄。
應該承認,,這不是一個大快人心的判決結(jié)果,。相比史可雋,陳冠希的“民憤”更大——陳是艷照門案的始作俑者,,濫情,、縱欲,、荒唐、極端,、囂張,,很多可惡的詞匯,都可以加在他的身上,。史可雋將照片上網(wǎng)固然可恨,,但在公眾印象中,制造者比傳播者更該坐牢,。
不過,,法律終究是法律,它遵循的是理性,,而不是民憤,。香港法院對于此案的判決,很好地掌握了法律的權(quán)力邊界——不干涉公民的私權(quán)空間,。
此案以“不雅照”起訴,,而不是“淫褻物品”,其實已經(jīng)預示了陳冠希不會判罪,。所以如此定性,,與照片的拍攝背景有關(guān)。據(jù)警方判定,,這些照片從畫面看,,有的已經(jīng)構(gòu)成“淫褻物品”,但到了審判階段,,則不見“淫褻”這個關(guān)鍵詞,。或許,,以下背景是根本原因——陳冠希拍攝的目的并不是傳播和牟利,,而且女星是明知和同意的,若以“淫褻”來起訴,,有干預公民私權(quán)之嫌,。
有人評價艷照門事件說,陳冠希只有一個,,但“關(guān)起門來的陳冠希”可能有很多個,。關(guān)起門來,,陳冠希和女星做的那些事兒,不管有多么的不當,,都是公民的私權(quán)范圍,,其于道德有錯,,而于法律無罪。至于后來照片流傳,,而成為公共事件,,陳冠希雖有保管不當?shù)闹卮筮^失,但這也不足以將其定罪——因為這不是職務行為,,所以也談不上失職罪,、瀆職罪之類。
正是出于對私權(quán)的尊重,,盡管此案后果嚴重,、民憤極大,香港法院也沒有用“淫褻物品”來給陳冠希定罪,。而對于史可雋的定罪,,也只能使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如果不是這個較輕的罪名,,史可雋的刑期恐怕遠遠不止8個月零15天,。
就在一周前,香港法院就《東周刊》7年前報道劉嘉玲裸照事件作出判決,,《東周刊》前總編輯蒙漢明因為“發(fā)布淫褻物品罪”,,被改判監(jiān)禁5個月并即刻執(zhí)行,推翻了原來的緩刑判決,。如果單純從畫面看,,劉嘉玲裸照遠不及艷照門裸照“淫褻”,但不同的是,,劉嘉玲是在強迫的情況下拍照的,,這也就決定了審判的不同命運。從這個角度看,,蒙漢明似乎比史可雋要“冤枉”得多,。
回想起來,當年我們也有過“夫妻在家看黃碟案”,,經(jīng)過幾番反復和較量,,司法和社會最終達成沒有違法的共識——尊重私權(quán)的理念,因此案而更加深入人心,。所以,,現(xiàn)在面對艷照門案的判決,我們不會詫異不解,。(張勇)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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