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晚8時許,湖北巴東縣野三關鎮(zhèn)政府3名工作人員在該鎮(zhèn)雄風賓館夢幻城消費時,,與一女服務員發(fā)生爭執(zhí),,該服務員用刀將對方兩人刺傷,其中一人被刺傷喉部,,經搶救無效死亡,。(相關報道見本報昨日A11版)
女服務員為何敢于對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舉刀相向,,并釀成一死一傷的慘烈后果,?簡略的新聞導語將其歸因于“發(fā)生爭執(zhí)”,按照當地警方公布的案情通報,,事實遠不止“爭執(zhí)”這么簡單,。三名政府工作人員酒后到夢幻城“休閑”,在一間休息室遇到正在洗衣服的員工鄧玉嬌,,要其提供“特殊服務”,。鄧玉嬌回應,她是三樓KTV員工,,不提供“特殊服務”,。但這些人先是拿錢顯擺,繼而兩次將鄧玉嬌按倒在沙發(fā)上,。這名女服務員拿刀反抗,,最終造成一人傷重身亡、一人受傷,。
“特殊服務”到底會有多么特殊,,我們且不去討論,。鄧玉嬌已經清楚地表明自己的身份,故而不可能使3名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產生可以拿錢購買“特殊服務”的誤會,。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向一名女子索取所謂“特殊服務”而兩次將其按倒在沙發(fā)上,豈是一個“爭執(zhí)”可以概括的情形,?按照我國刑法對強奸罪的定義,,欲以暴力手段強迫女性發(fā)生性行為的上述人員已經涉嫌強奸犯罪。面對不法侵害行為,,任何公民均有權利實施正當防衛(wèi)措施以保護自己,,女服務員鄧玉嬌亦不例外。她有權利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自己擺脫被強奸的境地,,法律并不反對她選擇順手拿起一把修腳刀,。
此前媒體曾報道,發(fā)生命案的原因是女服務員被對方用錢抽打頭部,。如果僅僅如此,,女服務員持刀還擊的行為盡管可以被網友稱贊為“有骨氣”,但在法律上顯然找不到免受處罰的理由,。隨著案件信息的進一步豐富和明朗,,3名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涉嫌強奸的事實浮出水面。在這種情形之下,,女服務員鄧玉嬌的自衛(wèi)行為有足夠的理由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據此,,3名男子一死一傷盡管后果驚悚,,但他們涉嫌強奸犯罪的行為在先,咎由自取的他們無法從法律中找到處罰受害女子的依據,。
在法律的視野下,,湖北巴東野三關殺人案的實質,應當是一個女性公民的正當防衛(wèi)案。至于3名男性當事人的鄉(xiāng)鎮(zhèn)干部身份,,在官員的警示教育方面可能會有意義,,但刑事法律并不會計較他們是招商辦主任、一般干部還是平民百姓,。同樣,,女當事人的身份和職業(yè)也不應成為案件的決定性因素。任何違背女性意愿而使其陷入被傷害危險的行為,,都有可能受到足以致命的反擊,,這種反擊被法律視為正當,而不管女當事人是服務員還是女官員,。關于雙方當事人身份的討論自有其社會價值,,卻并沒有法律意義。女服務員得到普遍的同情可能與雙方的身份有關,,但她應當被免除刑事責任卻只與法律有關,。
媒體還報道說,據警方目前掌握的材料,,鄧玉嬌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癥,,但最終結果,還要等待對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其實,,一個人行使其自衛(wèi)權利與抑郁不抑郁無關,公民的正當防衛(wèi)權利不必借助抑郁癥或其他精神疾病來實現,。即便鄧玉嬌沒有罹患抑郁癥,,她為避免人身傷害而造成的一死一傷責任,也應得到光明磊落的豁免,。鄧玉嬌的自首行為以及可能的患病事實,,可以作為減輕責任的情節(jié),但不是主要的和僅有的理由,。刑法關于正當防衛(wèi)的相關規(guī)定,,才是鄧玉嬌應當被判無罪的關鍵。 (周東飛)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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