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蕪湖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原院長丁書明駕警車超速逆向行駛,,致三車相撞,,造成1死2傷,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默許他人為自己頂替,,日前被檢察機關(guān)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訴,。(2009年5月2日人民網(wǎng)轉(zhuǎn)自《新京報》)
真是膽大包天,更是無法無天,!一個堂堂的法院院長、國家司法機關(guān)的領(lǐng)導干部,,知法犯法,,非但沒有帶頭執(zhí)行嚴禁公車私用的禁令,2月1日晚私駕單位警車,,而且在逆行導致三車相撞,,造成1死2傷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并默許下屬(司機仲明)為其頂罪,,兩日后,,才讓下屬到交警大隊說明真相,并將其駕車肇事的事實向其主管領(lǐng)導做了匯報,。
當然,,2009年2月20日,丁書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5日經(jīng)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已停職。丁書明為自己的不法行為“買了單”,,但是這一事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我們一些黨員干部的“陰暗心理”,、“骯臟行為”,卻值得我們每一位黨員干部深思,、反省,。
嚴禁公車私用、杜絕公車私駕,,從上到下,,從中央到地方,已經(jīng)提出了若干年,強調(diào)了若干次,。但是,,公車常被私用,領(lǐng)導常常私自駕車,,也屢屢發(fā)生領(lǐng)導駕車撞人致死等惡性事件,,當然,肇事逃逸者也不乏其人,。一些地方還通過給公車掛G牌,、節(jié)假日封車停駛等措施防私用,但是似乎都不靈,。為什么會如此,,為什么會這樣?筆者認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處理問題上,沒有真正做到“刺刀見紅”,。
官員因為頭上有區(qū)別于普通老百姓的“帽子”,,所以在出了事、違了規(guī),、犯了罪的時候,,總會有人另眼相看、網(wǎng)開一面,。不是有人說過,,一個黨員稱號,還能頂幾年罪的嗎,?固然,,黨員干部是由國家培養(yǎng)多年的,是寶貴的人才資源,、智力支持,。但是,憲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干部在犯罪以后,,都應(yīng)與群眾一視同仁,該咋辦就得咋辦,,絕不能光打雷不下雨,,或者采取徇私枉法的方法進行變相“保護”、“包庇”,,這樣非但不能教育和警醒其他黨員干部不再“重蹈覆轍”,、“前腐后繼”,,更容易助長一些官員的僥幸心理,使法律的尊嚴被架空,,讓人民群眾寒心,、傷心、痛心,。
按理,,法院院長,應(yīng)該是執(zhí)法的典范,、護法的先鋒,。但是,前面提到的這位法院院長,,包括其他一些地方的法院院長,,卻在其位不謀其政、不護其法,,而是知法犯法,,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俺粤嗽娉员桓妗?、“拿了東家拿西家”、“卡了此戶卡彼戶”,、“要了這個要那個”,吃拿卡要,,無所不能,,無所不愛,既玷污,、褻瀆了法律,,更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成了一句冠冕堂皇的“口頭禪”,、“護身符”。即便出了點“麻煩”,,他們也信奉“沒有擺不平”的思想和理論,。因此,他們常常有恃無恐,。這一切,,都是因為他們自恃自己有權(quán)、依仗自己有勢,。有這樣的院長,,怎么可能帶好隊伍,、護好法律、維護好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穩(wěn)定,。有這樣的司法機關(guān),是國家的悲哀,、人民的苦難,、社會的恥辱。
當然,,法院院長駕車撞死了人,,本應(yīng)該受罰的是其本人,但是,,卻有人提議讓其駕駛員作假證明,,為其頂替,并且其駕駛員也愿意這么做,,這本身就是一種慫恿,、縱容,反映了一些社會公眾法治觀念的淡漠,、法治頭腦的缺失,,這種見罪不究、知情不報的社會心理,,很可怕,,也很無奈。而作為法院院長,,不但不予制止,,而是默許、同意駕駛員頂替其投案,,實在是罪上加罪,。那么,為什么有人提議,,又有人愿意頂替,,無不是迫于對其權(quán)力的逢迎和巴結(jié)。試想,,一旦頂替成功,,提議者、頂替者,,肯定會得到該法院院長特別的“照顧”,,所謂“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的道理,很多人是很熟知和會用的,,尤其是對于那些弄權(quán)者,,更是深諳此道,。
法院院長公然私駕公車,是領(lǐng)導者的一種“恃權(quán)”心理,;法院院長肇事撞人下屬頂替,,是社會公眾的一種“媚權(quán)”心態(tài)。無論是“恃權(quán)”心理還是“媚權(quán)”心態(tài),,都是一種拿法律當兒戲,,拿群眾不當回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應(yīng)有的懲罰,。否則,,一旦形成了“權(quán)大于法”的不良風氣,傷害的就不僅僅是幾個人,,而可能是整個國家和社會,。(倪洋軍)
(責編:李艷)
![]() ![]() |
- 2009-04-01弟弟替公安局長哥哥頂罪利益是真
- 2008-10-27“為書記頂罪”是一種“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