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官員深夜墜樓身亡何以引人關注
www.fjnet.cn?2009-05-04 08:54? ?來源:中國網
我來說兩句
揚子晚報:對副市長墜樓事件應有正常應對程序
2日凌晨,,湖州星海名城B幢29樓發(fā)生墜樓事件,經證實墜樓者為湖州市副市長倪玲妹,,倪玲妹不治身亡,。
不管事件起因究竟是什么,這都是個悲劇,。然由墜樓者的特殊社會身份所決定,,這起墜樓事件又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公共事件性質,且結果還會在社會產生一定影響。所以,,對此類涉及官員的非正常事件(消息),,如何從公共立場作出符合社會利益要求的正確舉措,或許既是對相關地方部門的一個考驗,,同時也是衡量地方執(zhí)政水平的標尺,。
因為以社會影響上看,顯而易見的是,,一個在地方擔任相當行政職務的官員,,由其手中權力與社會公共與公眾利益的特定關系決定,不僅其本人的道德水平與行為會對公共與公眾利益產生直接與間接的影響,,而且在結果上還會影響社會對政府及其官員的總體形象評介,。所以對官員相關行為的要求,應該比一般人苛刻,。就上述的墜樓事件來說,,如果發(fā)生在一般人身上或許就可能涉及個人隱私與家事,不用向社會公布;但若發(fā)生在官員身上,,盡管也有可能會是個人原因或隱私所致,,但因官員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特定關系,這種隱私也應受到相應限制,,并且,,相關部門也應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還有從權益關系角度講,,公開相關信息,,一方面不僅能防止社會各種猜想與流言出現(xiàn),可以有利于政府及官員形象;另一方面,,即便墜樓事件發(fā)生真的與公共與公眾利益無關,,那這個“無關”的結果無論對行為人本人的名譽還是對行政機關公信及其官員形象,無疑應該也是一件好事,。
總之,,面對官員非正常事件與信息的出現(xiàn),必須有一個“正常應對”的程序,,而且這個程序應該也是必須有利于社會的利益,。(周義興)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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