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寶市官方不是通過媒體或者通過新聞發(fā)布會,、信息公開等方式來澄清所謂的失實批評,,而是動輒使用刑事手段來對付批評者,,再次折射出某些官員內(nèi)心的孱弱,。
4月10日,,靈寶市黨政公眾網(wǎng)上出現(xiàn)一篇管理員發(fā)出的帖子:關(guān)于《一篇帖子換來被囚八日》一稿有關(guān)情況的回復,,落款是“靈寶市信息中心”,。文章稱,,報道給靈寶市委,、市政府及有關(guān)部門負責人造成了不良影響,,并強調(diào)王帥誹謗案正在辦理中。(《中國青年報》4月13日)
靈寶市官方終于對“王帥誹謗案”作出了公開回應,,這是一件好事情,,總比某些官員和地方政府在公眾與媒體的批評中我行我素,、拒不回應進步很多。不過,,這個回應堅持原先的錯誤做法,,不能不讓人遺憾。
靈寶官方稱,,王帥以《網(wǎng)友揭開靈寶抗旱黑幕》為題,,用羊吃麥苗、政府發(fā)獎金號召羊吃麥苗,、砍光果樹,、清光土地、機井廢棄等圖片說明靈寶市抗旱的做法和情景,,特別是把人民網(wǎng)刊登的《靈寶籌資540萬元抗旱保苗》一文與其圖片聯(lián)系起來,,意在說明靈寶的麥子都讓羊吃了,500萬元都讓政府揮霍了,,“嚴重損害了靈寶的形象,,特別是傷害了市抗旱工作指揮部和市水利局負責同志”。
即使靈寶市官方所說“王帥批評失實”情形屬實,,但靈寶市政府部門必須明了的是,,誹謗罪的犯罪對象是自然人,政府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也就是說即使批評政府失實,,也不能以誹謗罪來治罪。從靈寶官方的回應,,我們?nèi)匀粵]有看到王帥的帖子具體針對了哪一位官員,,既然如此,警方以誹謗罪拘留王帥理由何在,?
當然,,官方認為,王帥對于市抗旱辦,、市水利局的批評,,讓一些官員受到上級調(diào)查甚至一些電話的謾罵干擾,這可能讓他們工作受到一些不當影響,。但是,,來自上級的調(diào)查是一種正常監(jiān)督,這并不是什么名譽受損,;而一些電話的謾罵干擾,,如果直接針對了某個官員,你可以去控告謾罵人,。
必須重申的是,,誹謗罪侵犯的是自然人的名譽權(quán),,批評政府并不會直接導致某個政府官員社會評價降低,當然也就不能對批評政府的公民以誹謗罪治罪,。
而且,,誹謗罪是自訴案件,應當由被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自訴,,警方不能介入,。但是,靈寶官方辯稱,,根據(jù)《刑法》第24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前款罪(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里,,靈寶官方再次將對官員與“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等同起來,批評官員就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果真如此,,西豐縣委書記進京抓記者也沒有什么錯了?刑法這一款也應當修改為“但是誹謗官員的除外”,。讓人不明白的是,,普通公民都敢于上法院自訴,掌握公權(quán)力的官員卻孱弱到上法庭的勇氣都沒有,?
批評政府哪怕失實也不能被治罪,,除了強調(diào)“要使政府不會懈怠和腐敗,必須讓公民都站起來監(jiān)督政府,,而要讓公民能大膽地批評和監(jiān)督政府,,就要倡導一個寬松的輿論氛圍,要容忍公民對政府不當甚至是失實的批評”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政府掌握了公權(quán)力,與單個公民相比,,政府是強大的,,它具有更多公共資源,它可以更方便地利用媒體來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對失實的批評進行澄清,根本無需動用刑事手段,。
在靈寶,,政府不是通過媒體或者新聞發(fā)布會、信息公開等方式來澄清所謂的失實批評,,而是動輒使用刑事手段來對付批評者,,再次折射出某些官員內(nèi)心的孱弱,。
如果靈寶官方實在是認為王帥的批評失實甚至是誹謗,實在咽不下這口氣,,不妨向法院提起民事上的誹謗侵權(quán)之訴———盡管從理論上講,,政府沒有什么名譽權(quán),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過,,在我們國家,倒是有國家機關(guān)提起訴訟的先例,。比如1995年深圳福田區(qū)法院訴《民主與法制》雜志案,、1997年廣西北海公安局交警支隊訴《南方周末》案。
但是,,無論如何,,對于一個批評政府的公民以誹謗罪立案,這是極其錯誤的,,開了一個“以言治罪”的危險先例,。
- 2009-04-14靈寶帖案暴露地方自我糾正機制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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