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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媒體報道,,今年3月因三鹿奶粉事件受到記大過行政處分的質檢總局食品生產(chǎn)監(jiān)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最近又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一職,。
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面對質疑,,給出的答復是:鮑俊凱任安徽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是在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之前質檢總局黨組研究決定的。該同志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時赴任,,于2008年12月到任。該負責人說,,對鮑俊凱同志的任用,,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黨政領導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4月10日新華網(wǎng))
人們從觀看《西游記》中得出一個潛規(guī)則:凡是有背景的妖怪,,在關鍵時刻總是被領導帶走,;而沒有背景的妖怪,只能被孫大圣一棍打死,。筆者認為,,質檢總局食品生產(chǎn)監(jiān)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是有背景的“妖怪”,。不妨,聽筆者分析如下:
今年3月,,中紀委和監(jiān)察部因三鹿奶粉事件,,給鮑俊凱記行政大過處分。應該是從他履職中有失責行為而作出的應有處罰,。那么,,這段履職的時間段,應該是從提拔調任前到留任的延續(xù)過程,。三鹿奶粉事件的發(fā)現(xiàn)和暴露在特定時間,,但它的問題發(fā)生的存在卻是由來已久。作為食品生產(chǎn)監(jiān)管司的失責和不作為,,而應該是由來已久,。因此,中紀委和監(jiān)察部對鮑俊凱的行政處分無疑是非常正確的,,它不因為質檢總局黨組對鮑俊凱提拔調任在前而不予追究。那么,,質檢總局黨組就有必要對鮑俊凱的提拔調任作出是否正確的復議,,而不應該以“是在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之前質檢總局黨組研究決定的”的時間差作為維持原有決定的借口。
按照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的解釋,,鮑俊凱是為了“工作需要”而“未能及時赴任”,。言外之意,是服從大局,,為查處三鹿奶粉事件作出了貢獻,。潛臺詞是:這樣的好干部,不是應該給予行政處分,,而是應該給予肯定和褒獎,。按照這個推理,中紀委和監(jiān)察部對鮑俊凱的行政處分就要值得考慮了,。事情只能有一個結論:一個是質檢總局黨組的決定是正確的,,中紀委和監(jiān)察部的處分決定的合法性有必要重新復議;一個是質檢總局黨組的決定是錯誤的,,必須對鮑俊凱的提拔調任作為新的復議,。二者必居其一。如果,,兩個“決定”都是正確的,,就令人不可思議。
話又說回來,,即使鮑俊凱在三鹿奶粉事件發(fā)現(xiàn)之前,,提拔調任安徽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該處分的還是要處分,,該免職的還是要免職,。問題是鮑俊凱應該承擔這個不可推卸的責任,就不會受到赴任和留任的影響,。(孫金棟)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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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03質檢總局為何六次拒絕公開質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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