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表示,,我國將加快制定《放貸人條例》,,擬建立旨在為弱勢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的“普惠金融體系”,企業(yè)和個人都可能成為“只貸不存”的放貸人,。(2月22號《中新社》)
看此新聞,,社會關注已久的民間借貸問題終于是有望得到重大突破,,只不過這個“重大突破”完全突破了筆者的意料范圍。筆者為此不禁驚呼:民間借貸合法化,?請慎重啊,。
其一,據(jù)了解,,《放貸人條例》的最大突破將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和企業(yè),,以自有資金注冊成立“只貸不存”的放貸機構,從而打破被銀行壟斷的信貸市場,,但注冊門檻和具體約束條件還沒有明確公布,。而民間借貸最關鍵的幾個因素就是注冊門檻高低、信用額以及利率如何,、借貸過程有何具體約束條件,、如何進行有效監(jiān)管等問題,此外,,還存在貸款人信用評估,、催收款方式,、風險擔保等一系列細節(jié)問題。試問,,這些具體而關鍵的內部細節(jié)問題沒有解決,,就匆忙地給民間借貸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那么有誰能保證我們的法律保護的將不是極具剝削性質的高利貸行為呢,?
其二,,讓我們再來看看央行關于民間借貸合法化的理由:由于銀行等正規(guī)金融機構往往門檻高、服務不周到,,很多中小企業(yè)便轉而向非正規(guī)渠道尋求資金來源,,但往往風險較高,并且不受法律保護,。起初一聽這理由,,大概還得為央行同情中小企業(yè)而感動一番,但仔細一想,,筆者便不禁要質問央行:正規(guī)金融機構門檻為什么要高,?服務又憑什么要不周到?最關鍵的還是,,難道合法化就能使民間借貸的風險不高了,?
其三,一旦明確了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主體的合法地位,,既給國家金融體系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又給不法分子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可以直接洗錢的機會。試想,,當更多的企業(yè)和個人都成為“只貸不存”的放貸人時,,誰又敢肯定不會出現(xiàn)由民間借貸而引起的次貸危機呢?
最后,,筆者認為,,民間借貸行為不但不該合法化,還得無比該適時加以制止,。其實,,我們要建設一個為弱勢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的“普惠金融體系”,還得從銀行等正規(guī)金融機構入手,,讓它們接手這份借貸責任,;加快制定一套更加符合國情民情的借貸和監(jiān)督制度,把服務質量搞上去,,讓正規(guī)金融機構把大門盡量向企業(yè),、個人敞開,同時加強“中間人”對借貸行為的監(jiān)管力度,。這才是讓民間借貸陽光化,、合法化的理想之路,。(鄧子慶)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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