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價居高不下,人們對單位集資建房的意見分歧很大,。贊成者認為這有助于解決普通民眾尤其是困難群眾的住房問題,;反對者則認為這會擾亂房地產市場的秩序,滋生腐敗,,有悖于公平和效率,。
單位集資建房到底是“魔鬼”還是“天使”,需要我們對市場上集資房真實的建設情況進行考察,,才能得出準確的結論,。按照建設部門對單位集資房的定義,它是只有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qū)和困難企業(yè)才有資格申請集資,、合作建房的,,而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也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家庭,。因此,國家是把集資房作為經濟適用房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納入管理的,,其建設標準,、參加對象和優(yōu)惠政策,按照經濟適用房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按照上述定義,,集資房上市執(zhí)行經適房標準乃是它的應有之義。然而,,當北京市建委等部門公布這一標準后,,卻引起了輿論的關注。這里所隱含的問題是,,現實中的集資房上市未按照經適房標準來執(zhí)行,。
北京市建委日前公布了《關于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超標面積部分繳納地價款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guī)定職工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時,按集資合作建房建造成本價繳納集資款的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房產權管理住房有關上市出售政策執(zhí)行,,超標面積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執(zhí)行。筆者認為,,北京重申這一標準不僅及時而且非常必要,,有助于克服集資房建設中的腐敗和損害國有資產的行為,還集資房的本來面目,。
如上所述,,集資房本是為解決困難企業(yè)和工礦區(qū)中的住房困難戶而建的,但在現實中,,它卻演化成一般單位尤其是權力單位和壟斷企業(yè)的普遍福利,。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一般企業(yè)要建經濟適用房在審批立項階段就可能會受阻,,即使拿到批文后,,那些真正困難的企業(yè)鑒于自身的財力薄弱,能否建成還是個問題,。但這些對權力單位和壟斷企業(yè)來說都不成問題,。所以,新華社記者在對全國單位集資房的建設情況進行調查后發(fā)現,,一方面是一些地方黨政機關違背禁令集資建房,,且規(guī)模不斷擴大,有的甚至占到當地經濟適用房建設總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在這些違規(guī)建設的單位以及部分政策允許集資建房的企業(yè)中,違規(guī)超標建房,、住房面積和檔次不斷提高,、分配中向領導干部傾斜等問題突出,致使政策之間的“縫隙”被人為撕大,,這實際上已構成了一種對國有資產的私分,,從而引起社會對集資建房的強烈質疑。
總之,,現實中的集資房在權力介入市場后,,由于相當多的權力機關享受著優(yōu)惠的集資房,最具購買能力的壟斷集團購買的也往往是最便宜的政策房,,因此,,正如一些學者所說,如果放任集資建房遍地開花,,不對其進行各方面規(guī)范的話,,隨著房地產價格的持續(xù)上漲,住房供應體系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三支柱設計將很難建立,,今后消費者可能會走向兩個極端:強勢者享受“準福利分房”,,弱勢者被逼購買高價商品房。
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根本上有賴于加大對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設,,讓大多數困難群體能夠住上或租上房子。在政府財力還不足以支撐經適房和廉租房建設,,需要部分單位自建住房的情況下,,必須嚴格限制購買人群的資格并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同時完善退出機制,,對集資房的上市嚴格執(zhí)行經適房標準,防止從中牟利,。只要制度規(guī)范,,減少獲利空間,那么,,權力單位和壟斷企業(yè)自然就不會打集資房的主意,。(北京青年報 鄧聿文)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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