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大學生將房子轉租給一位銀行職員,,因對方?jīng)]交暖氣費,,他發(fā)了4條短信罵對方無恥。目前,他因發(fā)送短信干擾他人生活被濟南警方罰款200元,。(12月15日《成都商報》)
出人意料的是,這件小事在網(wǎng)絡上招來了罵聲一片:矛頭并未指向罵人的大學生,,而是指向了濟南警方,。看來,,短信罵人是否應該被治安處罰,,濟南警方為何遭遇罵聲,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短信罵人罰款兩百”有法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將房子轉租他人,,對方未交暖氣費,,該大學生可通過協(xié)商乃至訴訟等方式解決,發(fā)送短信罵人則侵犯了租房者的正當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這一法條的設置顯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在現(xiàn)實生活中,,公眾也常常接收到他人發(fā)送的淫穢、侮辱,、恐嚇之類的信息,。然而,面對這樣的騷擾,,大多數(shù)公眾卻往往求告無門:即便他們報警,,警方也常常不予立案、不進行干預,。從這個角度看,,濟南警方能夠積極接警處理,反而值得贊許。然而,,也正因為“短信罵人要拘留罰款”這一法條未被普遍落實,,在遇到“短信罵人罰款兩百”這一個案時,公眾很容易留下“選擇性執(zhí)法”的印象,。
很多網(wǎng)友提到了“林嘉祥涉嫌猥褻女童案”,。深圳海事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林嘉祥已被撤銷黨內(nèi)外職務,,警方已認定其行為不構成猥褻罪,。但是,林嘉祥“我就是干了,,怎么樣,?”“你知道我是誰嗎?我是交通部派下來的,,級別和你們市長一樣高”“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樣,,你們這些人算個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們”等經(jīng)典語錄,,至今仍備受爭議。如果說短信罵人要受到治安處罰,,那么當面罵人是否也要受到治安處罰呢?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也要受到與短信罵人同等的處罰,。因此,,即便林嘉祥猥褻罪不成立,也應受到治安處罰,。
“林嘉祥涉嫌猥褻女童案”所造成的惡劣影響,,顯然比大學生短信罵人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大得多。遺憾的是,,該大學生受到了法律的懲處,,而林嘉祥卻似乎只用承擔道德的譴責——這無疑會形成法律管不了林嘉祥的惡劣印象。這不僅對受害女童及家屬不公平,,也使法律的正義性受到傷害,,也難怪公眾會產(chǎn)生“法律只管弱者不管強者”的錯覺。
公眾的這種正義創(chuàng)傷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2007年,,在陜西省志丹縣,因編發(fā)散布短信辱罵多名領導干部,,數(shù)人遭到懲罰,,其中兩人被捕,,一人被刑拘,4名科級干部遭到免職,。同是短信罵人,,為何罵普通人只是罰款,罵官員卻要刑拘呢,?警方的處理標準如此天壤之別,,顯然是說不過去的。不得不說,,這樣的案例在司法領域還有很多,。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如果司法習慣于選擇性執(zhí)法,、看對象執(zhí)法,只會導致公平與正義一再受到創(chuàng)傷,,也會使正常的執(zhí)法工作失去公眾的支持,。(劉義昆)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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