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敬明一家遠去的背影
“假如時光能夠倒流,我決不會再做這樣的蠢事,,可惜世上沒有后悔藥?。 彪娫捘穷^,,肖敬明的聲音哽咽了,。兩年前,他為一起刑事案件作證,,之后他遭到報復,,不得不東躲西藏,四處流亡,。這一切都緣于法院在判決書中出現了證人的名字,,因為法院認為,作為主要證人,,其姓名不能用化名或者隱去,,否則難以體現司法公正。(9月3日中《中國青年報》)
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要求證人實名舉證,,但前提是公檢法機關必須保證證人安全。如果公檢法機關在無法保證證人安全的情況下,,卻要求證人實名舉證,,結果害得證人東躲西藏四處流亡,對證人來說,,這是什么司法公正,?現在紀檢,、監(jiān)察機關也十分熱衷鼓勵實名舉報,我們不禁深深地為舉報人和證人的安全擔憂,,因為現在我國還沒有一個完整的保障舉報人和證人安全的制度,,鼓勵實名舉證不就是讓公民用生命安全冒險嗎?
在我看來,,鼓勵公民舉證本身是沒有錯的,,錯的是沒有做好證人安全保障工作。鼓勵公民舉證,,甚至用高額獎金誘惑公民舉證,,這是不人道的,因為這是對公民生命安全的漠視,。俗話說,,要養(yǎng)羊,先扎籬笆,。要鼓勵公民舉證,,就要先有安全保證。肖敬明當證人,,是公安機關說了要保證他及其家人安全的,,法院卻以規(guī)定和司法公正,把肖敬明“供”出去了,,因而遭到了犯罪分子的“圍追堵截”,,不得安生。這一切是公檢法機關失信于民造成的,,肖敬明及其家人所遭受的損失和罪過,,國家理應為之埋單,絕不能讓肖敬明及其家人再傷心流淚,,甚至流血。
我以為,,當務之急應該是與國際接軌,,盡快制定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雖然《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實踐中卻無法操作,。據介紹,,國外的證人保護制度非常成熟,美國,、新加坡,、德國等國家都有單獨的證人保護法,。除此之外,很多國家的訴訟法,,都有關于證人保護的規(guī)定,,很多國家,比如美國,、澳大利亞,,還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而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形同虛設,,屬于法律空白,,在大喊與國際接軌的中國,為什么證人保護制度不與國際接軌,?這是值得深思的,。(張魁興)
(責編:吳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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