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現(xiàn)代快報》載,,廈門一男子,,因為用手指對一處女實施性侵犯,近日被法院一審判處強奸罪,。這一判決在當?shù)匾l(fā)爭議,,因為手指侵犯與強奸仍有很大區(qū)別。律師稱有無“強奸念頭”是關鍵,。
按照我國刑法第236條對強奸罪作的規(guī)定,,強奸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而界定強奸既遂與強奸未遂的標準則一般視陽具是否插入陰道而定,未插入的是強奸未遂,,但也構成犯罪,,減輕處罰。本案之所以引發(fā)爭議,,是因為犯罪主體并未以陽具,,而是以手指插入被侵犯人的下體,按他自己的辯稱,,這“不屬于強奸”,,而他的辯護律師也認為,被告“沒有強奸既遂,,是強奸未遂”,。不過,檢察院卻最終以強奸既遂起訴他,,因為被告之前已經(jīng)存在強奸的主觀意圖,,只是由于客觀原因沒有得逞而已,所以他的行為還是構成強奸罪――用另一律師的話來說,,有無“強奸念頭”才是關鍵,。
且不說本案對犯罪主體的處罰是否合理,卻不能不說,,目前法律以生殖器是否插入或是否具有“強奸念頭”來作為定罪的標準是相當荒謬的,。這種荒謬的源頭不在別處,恰恰在于刑法對“強奸罪”的界定本身,。
根據(jù)該規(guī)定,,“強奸罪”是一種專為男性而設的罪。那么,,女性有沒有可能“強奸”男性呢,?同性之間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達成的性行為算不算“強奸”呢,?另外,,該條文對“性行為”本身也缺乏界定,難道只有“性交”,,即生殖器的插入才算得上是“性行為”嗎,?此外,如果以陽具是否插入而不是對被侵犯者傷害的大小作為界定罪行輕重的標準,,這又說明了什么呢,?在此,,筆者不禁要問,“強奸罪”所懲罰的到底是什么,?
顯然,,“強奸罪”是男權社會與“陽具中心主義”的產(chǎn)物――它所懲罰的對象并不是“非法傷害”,甚至也不是“性”本身,,而是對男性血統(tǒng)或私有財產(chǎn)的侵犯,,換言之,即是為了維護男性血統(tǒng)的純凈,。為什么這樣說呢,?如果“強奸罪”的懲罰對象是“非法傷害”,那么,,罪行輕重的界定自然應該是對被侵犯者造成的傷害程度的大小,,而且,如果是這樣,,“強奸罪”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有其他的法律條文,如公民人身權利侵犯罪與故意傷害罪等已對此作出了界定,。如果“強奸罪”的懲罰對象是“性”,,那么,對同性的或女性對男性的性侵犯也應該算作“強奸”,,可見,,它所懲罰對象也不是“性”。由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強奸罪”保護的僅僅只是女性的“貞操”,,換言之,即男性血統(tǒng)的純凈罷了,。
在本案中,,該男子手指的插入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揭開了“強奸罪”的真面目――一方面,,由于精子并未進入陰道,這一行為沒有威脅到男性血統(tǒng)的純凈,;另一方面,,卻造成了男性的私有財產(chǎn),即“女性的貞操”的表征――處女膜――的損害或貶值,。檢察院以強奸既遂起訴并且最終從輕處罰,,其實是有意識或無意識地綜合考慮了以上兩個因素。至于說什么有無“強奸念頭”才是關鍵,,那純粹是胡扯,,是否有這個念頭恐怕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而且法律也是不能夠對只是存在于頭腦之中的思想定罪的。
根據(jù)以上的分析,,筆者認為,,中國應該從刑法中刪除“強奸罪”這一條文,并且將目前被認為是“強奸罪”的行為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罪”或“故意傷害罪”中進行處理,。(宕子)
(責編:徐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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