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當了一年時間“犯罪嫌疑人”的農(nóng)民杜長銀收到長春市農(nóng)安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送達的撤案決定書,。此前,杜涉嫌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受到總計117的羈押,。(3月25日《城市晚報》)
綜觀本案,,案情其實平常無殊:磚廠承包人杜長銀向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舉報他人合同詐騙,警方初查之后,,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杜對此結(jié)果不滿,先后到省,、市,、縣相關部門上訪。上訪過程中,,杜長銀提供了當?shù)鼐秸{(diào)查此事過程中所做的有關筆錄復印件。正是這些被命名為“國家機密文件”的筆錄復印件,,成為縣檢察院對他百般發(fā)難的惟一“物證”,。當然,時隔一年之后,,法律終于將遲到的公正還給一位幾乎“弱不經(jīng)風”的公民個體,。經(jīng)兩次法院裁定,“國家機密文件”的證據(jù)定性被推翻――這不過是一起徹頭徹尾的錯案,。
然而,,杜長銀案僅僅是一起簡簡單單的錯案么?
從善良與進步的角度,,我們寧愿信奉“遲到的公正也是公正”之說,,法律的天平釋義就是公正。但現(xiàn)實是復雜的,,概念層面上的法律公正并不等同于具體司法實踐中的完美無缺,,冤假錯案客觀上是不可避免的。錯案,、假案都是冤案,,錯案存在故意與故失兩種,對執(zhí)法者而言,,這兩種情形是需要區(qū)別對待的,,按照最高檢《檢察人員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因過失造成的錯案,,檢察人員是可以免責的,。但故意而為的錯案,便是假案了,,是盜用法律的名義對無辜者“欲加之罪”,,年初曝出的“西豐警察進京抓記者”丑聞,正是一個這樣的盜法樣本。
回到杜長銀一案,,種種不可理喻的跡象,,讓我們很難不對這起錯案的背后產(chǎn)生相關“聯(lián)想”。首先,,杜長銀自2006年初就懷揣所謂的“國家機密文件”踏上公開上訪之路,,何以直至次年3月13日才被檢察機關“拿下”,上訪與被抓之間究竟有無不可明示的玄機,?另據(jù)報道,,杜被抓之前不過10天左右,曾到檢察院檢舉過縣人民法院一名審判員,,兩者難道純屬巧合,?
其次,以杜所涉罪名,,“國家機密文件”這一證據(jù)的認定至關重要,,從立案到刑拘到批捕,再到提起公訴,,涉及到檢察院的多個分工部門,,何以竟一路綠燈,無一環(huán)節(jié)對此證據(jù)的合法性提出質(zhì)疑,?即便證據(jù)本身屬實,,這一罪名的最終成立還離不開對嫌疑人主觀故意的認定,也就是說,,身為農(nóng)民的杜長銀“應當知道”自己所持有的材料屬于“國家機密”,,試問當?shù)貦z方又是如何吃準一點的?
再者,,姑論當事人手中的筆錄復印件確屬“國家機密”,,則為何不見反瀆職侵權局在職責范圍內(nèi)對警方是誰“泄露國家機密”的相關人員展開連帶偵查?并不曲折的案情面前,,既已證據(jù)確鑿,,當?shù)貦z方又何故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里,對犯罪嫌疑人幾度取保候?qū)弾锥仁昭?,此舉能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排除就是傳說中“底氣不足”的征兆?(王景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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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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