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李某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吳江區(qū)江興東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時,,與沿江興東路由西向東行駛的沈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沈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沈某負次要責任。2013年12月10日,,沈某要求摩托車主李某及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yī)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萬余元。
在這一事故中,,保險公司認為當事人李某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的車架號、發(fā)動機號與交強險保單,、行駛證記載不符,,且李某更換發(fā)動機后未到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xù),無法核實是否是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故拒絕予以賠付,。
而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李某更換了車架和發(fā)動機,,且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與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之間不具有直接關聯(lián)。因為交強險的性質是強制保險,,其不同于一般的自愿商業(yè)保險,。交強險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否則有違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設立的目的,。此外,,作為法定強制性保險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只有在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情形下方可免責,,更換車架和發(fā)動機的行為,,并不在免責事由之列。因此,,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此前,,北京地區(qū)也曾因車輛改裝出險而引發(fā)理賠糾紛問題,,保險公司認為,投保車輛的點火器,、排氣以及大燈方面被改裝,,導致車輛制動系統(tǒng)發(fā)生變化,火花塞的變動導致車輛動力增強,,加大了撞車等事故的幾率,。最終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和解協(xié)議。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減少出險后的理賠糾紛,,車主在對車輛進行改裝后應當及時與保險公司聯(lián)系說明情況,,保險公司會考慮車輛是否因改裝增加了風險,必要的時候還需要附加投?!靶略黾釉O備損失險”,。
同時,在車輛出險后,,導致車輛出險的直接原因是否是改裝配件所導致的,,也是保險公司衡量是否做出理賠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車主在改裝車輛時最好不要對影響原車安全性能的部件進行私自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