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給遠在日本留學的女兒送去急需的學費,,史先生夫婦選用了快捷的電匯業(yè)務,。不料,這筆款項卻在九天后才到賬,,而女兒小婷已被日方學校開除,。近日,市一中院對這起委托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銀行存在過失,,判決向史先生夫婦補償3萬元。
未繳學費,,女兒電話求助
2009年1月中旬,,春節(jié)氣氛越來越濃,。然而,一通來自日本的電話讓史先生夫婦坐臥不安,。遠在日本留學的愛女小婷在電話里焦急地告訴父母,,“2008年秋季學期的學費還沒繳,學校已兩次催繳了,。我剛接到最后通牒:如果不能在今年1月底前繳齊,,就會被勒令退學!”
經(jīng)過一番籌措,,史先生夫婦湊齊了款項,,并兌換成183萬日元。由于1月31日是周六,,不是學校的工作日,,實際上小婷最遲要在1月30日將學費繳上,留給他們的時間并不寬裕了,。1月23日下午3時許,,史先生來到中國銀行零陵路支行處辦理境外電匯業(yè)務,要求匯出183萬日元至日本,。
匯款時,,史先生詢問過銀行工作人員當日能否匯出款項,對方明確表示該日無法匯出,,且款項在春節(jié)前無法匯達,。史先生認為日本沒有春節(jié)假期,表示沒關系,。1月24日本是初六,,由于春節(jié)長假調(diào)休,中國銀行24日,、25日照常上班,,1月26日(農(nóng)歷春節(jié))至2月1日間放假。24日下午,,中國銀行零陵路支行將這筆電匯事宜發(fā)匯款電報給中國銀行東京分行,。
由于時值周末,日本金融機構均休假,。當月26日(周一)3時12分,,中國銀行東京分行接到上述匯款電報,由于中國金融機構在放假中,,直到2月2日,,中日雙方金融機構才辦理完這筆匯款的結(jié)算事宜。不料,2月3日,,中國銀行零陵路支行跟蹤發(fā)現(xiàn)史先生將收款人戶名寫錯,,連夜發(fā)出更正電報予以更正。最終,,這筆匯款于2月4日到達小婷賬戶,。
時隔九天,匯款姍姍來遲
然而,,由于未能按時在1月30日補繳學費,,小婷已被學校勒令退學。為了讓小婷能繼續(xù)學業(yè),,史先生夫婦又親赴日本向校方懇求,,并因此花費不菲。史先生夫婦認為,,銀行延遲匯款導致小婷在日本遭退學,,銀行未及時提醒匯款時間較長一事,因此應承擔自己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匯款期間恰好經(jīng)歷了匯款國及收款國法定節(jié)假日,導致兩國金融機構無法在假期內(nèi)辦理匯款繳割手續(xù),,應認定為巧合事件,,金融機構對遲延匯款一事不應負民事責任,據(jù)此駁回史先生夫婦的訴請,。
判決后,,史先生夫婦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稱:1月23日,,銀行已將卡內(nèi)錢款劃出,使上訴人確信錢已匯出,,然而銀行提供的匯單上寫明是2月2日結(jié)算,,實際上2月3日才匯到,銀行存在誤導上訴人的行為,。如果他們能如實告知,,上訴人有很多選擇來辦理學費繳納事項。
未盡義務,,銀行補償3萬元
一中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未約定匯款到達的具體時間,但就本案事實而言,,中國銀行零陵路分行僅告知上訴人由于春節(jié)休假原因在春節(jié)前無法匯到,,但在實際操作流程中,款項要到達上訴人所指令的匯入行和收款人還要經(jīng)過多道流程,。工作人員未及時告知,,導致史先生夫婦誤以為可以在其期望的時間達到,。中國銀行零陵路分行作為專業(yè)金融機構,在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應當負有向客戶充分提示相關業(yè)務風險的義務,。
至于雙方責任問題,上訴人沒有充分注意到春節(jié)這一特殊時段,,未提早匯款,,應對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主要責任。銀行在接受委托后,,未對上訴人詳盡告知其境外匯款的流程,,同時亦未在合理的匯款期限內(nèi)完成上訴人的委托事項,亦存在一定過失,。據(jù)此,,法院酌定中國銀行零陵路分行向補償上訴人損失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