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租”空間是怎樣產生的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效果不彰原因是復雜的,。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即使到現在,,也沒有完全到位,,很多審批,如項目審批是需要撤掉的,。在實踐中,,項目審批,往往需要一個過程,,而商機不待人,,如果先審批,然后開始,,往往商機已經失去,。所以,實際上都是這么運作的:先開始項目,,然后審批同時開始,,一旦批準了,項目也已經差不多可以運作了,。這時,,為了更好地開展項目,就需要盡快得到批準,。恰在此時,,負責審批的政府官員就有了尋租的空間。對負責任的官員來說,,他們會加快審批服務,。但是對于不負責任的官員來說,就有了尋租的機會,。所以,,這樣的項目審批,實際上是沒有必要的,。只要對項目進行了相關的評估,,然后符合一些要求就可以了,。在這一過程中,政府要做的是如何讓項目符合相關的要求,,比如環(huán)境評估的要求,,消防的要求,而不是僅僅給予審批合格或者不合格,。
行政審批的很多項目缺乏監(jiān)督,,很容易給尋租提供空間。比如一個建筑項目,,比較容易出問題的是容積率,。經過審批制度改革,申請資料的提交,,審批流程的運作,都有了很規(guī)范的規(guī)則,,但是在這些看似規(guī)范的規(guī)則里,,很多規(guī)則其實是形同虛設,只是好看而已,。比如行政審批大廳有監(jiān)督機制,,有投訴機制,但是企業(yè)一般不會去投訴的,,因為一旦投訴,,可能投訴成功了,但是項目失敗了,。對此,,需要的不是無效的形式化的監(jiān)督,需要的是消費者實實在在的監(jiān)督,。所以,,這時要做的,不是審批流程的規(guī)范和監(jiān)督,,而應該是審批結果本身的公開和透明,。
行政審批是權力尋租,還是公共服務
行政審批應該把權力下放到基層的崗位,,讓其擁有權力,,且承擔責任。現在,,行政審批的權力往往不是配置給一線工作人員,,而是配置給各級領導。領導不在一線,,于是,,行政審批中心往往是掛號,,但不看病,即使看病,,也不是真的看病,。一線的工作人員沒有審批權,不在一線的領導有審批權,,行政審批大廳設置的種種服務流程和監(jiān)督安排,,勢必流于形式。一線的工作人員有很多經驗和知識,,但他們卻無權利用,。領導在后方,卻可以憑自己有限的接觸,,來隨意進行審批,。其結果是,行政審批的組織化,,往往為了領導的目的服務,,而不是為客戶服務,依法審批就很容易陷入依領導的意志來審批的漩渦之中,,尋租的利益鏈再次編織起來,。
這時,應該做的是,,領導人可以有權力,,但要有審批的崗位。領導和一線工作人員的關系是,,一線工作人員有其特定范圍內的最高的審批權,,而領導崗位也可以有特定范圍內最高的審批權,或者復核權,。但一旦在程序上設了適合領導的審批權和復核權,,一線的工作就是輔助性的,責任就是領導的,。
審批權力的崗位化,,崗位之間的權力和責任分工明確,相互關系形成一個程序化的關系,,就可以約束審批權力的隨意性,,減少其尋租的空間。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很多物理上的措施,。很多地方行政審批大廳,做到了顧客和公務員之間的平等理念,、平等設施,。但是,,平等的理念,平等的設施,,轉變?yōu)槠降鹊母窬?,卻依然有很大的難度。在這里,,公務員,,即使自稱是服務員,他們也依然是公務員,,哪怕是自稱人民的公仆,,人民也只會伺候他們,而不是讓他們來伺候人民,。因此,,這實際上是一種文化。行政審批到底是權力尋租,,還是公共服務,,對于公務員來說,顯然不會認為自己是權力尋租者,,是在提供公共服務,但是如何真正成為公共服務,,卻并不是任何措施可以解決的,。幾千年來的官本位文化,似乎在基因里,,就養(yǎng)成了權力尋租的文化,,而不是公共服務的文化。要把物理設施,,制度設計,,法律條文,轉變?yōu)楣卜盏奈幕?,不可能是一天兩天的事情,。如果說,審批權力的配置,,物理設施的安排,,還可以具體努力,文化的轉型,,卻需要等待歲月的蹉跎,。
當然,在市場化,、全球化,、人口高度流動的現代社會里,,舊的文化在加快消失,新文化在加速養(yǎng)成,。我們看到,,在市場化水平高、近距離參與全球化,,人口移民化水平比較高的東部地區(qū),,人們對權力的追求和看法,正在發(fā)生很大的變化,。
規(guī)范領導權力介入審批的程序
顯然,,在不規(guī)范的領導權力介入,不規(guī)范的上級權力介入的情況下,,尋租的利益鏈條將不規(guī)則地延展開來,,更加盤根錯節(jié),錯綜復雜,,要砍斷它,,也更加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最容易想到的做法是,,禁止領導權力的介入,這是釜底抽薪的做法,,但實際上不可行,。因為領導畢竟是領導,他在程序上必須介入一線的審批權,,所以,,要做的不是禁止,而是規(guī)范,。比如對某個項目審批,,領導可以打電話,可以遞條子,,也可以給出自己的建議,,但要說明原因,填寫相應的文書,,以表示他們的意見是認真的,、正式的。而一線工作人員的責任依然是自己的,,也就是說,,領導的意見可以作為參照,但是一旦批準了,領導的意見也依然只是參照,,除了錯誤,,責任依然是一線工作人員的。這樣,,權力和責任就對稱了,,而且也可以公開監(jiān)督。
所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際上是政府管理權力和責任的配置改革。從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來看,,政府不應該事事審批,而是只對有關公共利益的事項審批,,而且不是一般的,、抽象的沒有具體內容的審批,而是具體的,、有特定內容的審批,。從政府內部運作來看,各級政府之間的權力和責任,,領導和一線審批人員之間崗位權力和責任的關系,,都直接關系到審批權力如何正常運作,而且關系到尋租空間的大小,。權力和責任對稱,,層級之間,領導和一線工作人員之間關系明確,,權力和責任完整,那么尋租的空間,,從制度上來說,,就會大大下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就落實到位了,。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