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在房地產市場中應有的角色
理論上,政府在房地產市場的角色似乎非常容易確定?,F(xiàn)在最為流行的說法是:政府管好政府的事,,市場的事交給市場。但是,,如上所述,,實踐情況非常復雜,將何者交給市場,,何者留給政府是一件難以確定的事情,。但是,目前房地產市場規(guī)范化運作,,卻要求政府不僅應當明確定位自己的角色,,更應當擔當起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
筆者認為,,政府從房地產市場中退出,,既不可能,也不現(xiàn)實,。問題的關鍵在于,,政府必須分清自己的角色,分別地,、規(guī)范地行使權力(權利),。在這方面,,筆者提出導向性的三條建議。
(一)項目審批,、用地審批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關系,。
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任何人要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經(jīng)政府審批,,這種審批是一種典型的行政行為。土地出讓是政府基于國家所有權設定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行使國家所有權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私法行為,。
用地審批與項目審批,,實踐中往往聯(lián)系在一起。用地審批,,總是在項目審批的時候由政府決策者確定,,如果沒有土地或獲得項目之后土地不能夠獲得批準的話,就不可能進行項目建設,。因此,,按道理來講,應當先獲得土地,,再進行項目申請和審批,。過去一直實行先項目審批,后用地審批,。根據(jù)國土資源部于2009年1月實施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項目用地審批提前到了項目審批之前,項目用地審批成了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
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不進行修改的話,由于土地使用權一級市場盡可能通過公開競價方式取得,,如果在項目和用地審批之后,,進行公開競價(招、拍,、掛),,有可能產生下列情形:獲得項目的主體,拿不到土地,;而拿到土地的主體,,未獲得項目。將土地使用權取得置于行政批準之前,,這顯然有違行政審批的本意,。為了使土地使用權取得提前,,需要城鄉(xiāng)規(guī)劃先行,以穩(wěn)定和詳盡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確定特定地塊的用途:一旦確定特定的地塊,,并規(guī)劃了特定用途,,那么對于該地塊即可以實行招、拍,、掛,,而主體在取得土地后再申請政府批準項目。而這又意味著,,土地審批置于項目審批之前,。顯然,三者之間的銜接無論如何安排都會存在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在現(xiàn)實操作中,有些地方,,將取得土地作為項目審批生效的要件,,如果不能競價取得土地,項目及其用地審批就失效,;而大多數(shù)地方,,則是通過政府部門之間相互協(xié)調、默契配合來解決三者之間的關系,。
上述審批的復雜性,,既決定了政府在土地一級市場的參與和主宰的程度很高,也決定了現(xiàn)實中出讓行為并不單純是一個私法行為,。因此,,如何“淳化”土地使用權出讓,仍然需要進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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