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大學教授儲槐植先生發(fā)表了一篇題為《刑法契約化》(《中外法學》2009年第6期)的論文,,提出了刑法契約化的重要命題,。在他看來,,所謂的刑法契約是指國家與國民(雙方當事人)在刑事領域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而刑法契約化大體可以理解為刑法存在及其運作的主體間平等制約關系的發(fā)展進程,,具體表現(xiàn)在國家與國民之間的關系以及立法與司法的關系。而罪刑法定原則內(nèi)涵的演變就是刑法契約化的重要標志,。而這背后是社會結構的重大調(diào)整,,國家與國民之間的關系不再是一種對抗關系,而是一種國家為國民服務的平等社會契約關系,,刑法立法就是國家與國民(通過選舉代表)在刑事領域內(nèi)依法訂立的有關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在我看來,在現(xiàn)代法治中,,不僅刑法體現(xiàn)了契約化(民法化)的傾向,,而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契約化的傾向,甚至可以說,,法律就是契約,,契約就是法律。這種契約不僅是國家與國民之間的契約,,如罪刑法定原則,,而且也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契約,如刑事和解的興起以及自訴案件的設置,,同時也是立法與司法之間的契約,,如刑法解釋。
從國家與國民之間的關系來看,,刑法就如一份國家通過國民代表審議制定的格式合同,,如果把餐館所提供的菜單也看做是一份格式合同的話,刑法分則更像一部“明碼標價”的完整菜單,。在這份菜單中,,不僅有菜的種類(罪狀),還有菜的價格(法定刑),,只要國民吃了某種菜(犯罪),,就得付出相應的對價(刑罰)。國家通過刑法的制定,,劃清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邊界,,只要國民在刑法范圍內(nèi)活動就是自由的,國家就不能啟動刑罰,,相反,,只有當國民的行動超越了刑法的邊界,國家就有權力,,也有義務發(fā)動刑罰處罰,。這樣,,刑法就變成了國家與公民之間的一座天平,刑法的功能不是純粹為了懲罰犯罪,,也不是純粹為了保障自由,,而是承載了雙重功能,既要懲罰犯罪,,也要保障自由,。
- 200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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