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民主政治中,客觀存在著公共權力的委托—代理關系,,由于信息不對稱與合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響,,容易誘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當公共權力代理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濫用委托人的授權,,獲取未經委托人同意的個人私利時,就產生了腐敗,。由此,,可以在發(fā)生形式上區(qū)分出直接的貪污型腐敗與間接的賄賂型腐敗。前者是指政府官員直接貪污,、盜竊,、侵占國家資財,直接獲取私利,;后者是指政府官員敲詐勒索,、索賄受賄,收受第三方支付的賄賂,,間接換取私利,。
[關鍵詞]公共權力,;委托—代理關系;政治腐??;廉政建設
一、公共權力委托——代理運行的制度安排
委托—代理關系在經濟領域中廣泛存在著,。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只要所有者不能親自經營企業(yè),,而是將企業(yè)委托給他人代為控制和經營,,委托—代理關系就形成了。從一般意義上看,,委托—代理關系在人類生活的其他領域同樣存在,,特別是與政治活動中主權在民思想的確立、代議民主制的運行有許多相通之處,。
在現代社會,,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公共權力來自于人民的授予和認可,,公共權力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維護和增進人民的利益,。社會契約論認為,國家起源于人民根據自由意志所締結的社會契約,。在原始社會,,人們生活在無政府、無法律的狀態(tài)中,,由于這種狀況妨礙社會的安寧與秩序,,于是人們聚集一起,締結契約,,組織政府,,這樣國家就得以產生。社會契約論的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和盧梭,。霍布斯反對君權神授,,主張從人的本性中尋找立法和政治的原則,。他指出,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處于自然狀態(tài)之中,,由于人類的利己本性,,產生“每一個人對每個人的戰(zhàn)爭”。為擺脫這種人人自危的狀態(tài),,人們彼此相互訂立契約,,把自己的權利轉讓給契約的掌握者,,由此形成國家。洛克則認為,,自然狀態(tài)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tài)”和“平等的狀態(tài)”,,人類并非互相殘殺,而是平等和獨立的,,擁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權,,絲毫不受他人的束縛,。但是由于缺乏一種公認的糾紛調解者,存在很多不便,,所以大家共同訂立契約,,設立國家來保證人民的基本權利。盧梭也認為,,人類在自然狀態(tài)下是自由平等的,,后來由于私有制的產生,由自然狀態(tài)過渡到文明社會,,人就失去了天賦的自由和平等,。人民在制訂契約的時候,必須把自己的全部權利轉讓給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即國家,。這時人們服從國家,實際上也“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
從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出發(fā),洛克,、盧梭等人全面地確立了主權在民的原則,,這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論的核心。根據盧梭的設想,,人民訂立契約建立國家,,人民便是國家權力的主人。國家主權應屬于人民,,政府的職責僅僅是執(zhí)行“公意”,。政府一旦違背公意,就破壞了社會契約,,人民有權推翻它,。主權在民思想的確立,徹底顛覆了君權神授,、主權在君的專制傳統,,使民主政治的發(fā)展成為可能,。但是,在政治實踐中,,國家主權的擁有者—全體人民—不可能全部親自地參與管理國家具體事務,,而是將這種管理和統治的公共權力交給一個特殊的機構—政府,這樣就出現了政治生活中的委托—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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