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南京國民政府公務員懲戒制度是在西方現代文化與中國傳統文化交匯中建立的。西方現代法治思想的沖擊、民國初年的懲戒機構實踐經驗和孫中山,、胡漢民的公務員懲戒機構建置的理論等,是南京國民政府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淵源,。
【關鍵詞】懲戒制度 南京國民政府 公務員
公務員懲戒制度是南京國民政府訓政體制的一部分,以往學者多從行政學的角度,,集中研究這一制度下的機構組成,、職能和效用等方面①。對其淵源的追究尚未展開,,本文企有拋磚之用,。
“西風東漸”的變局
“國家之敗,由官邪也,?!雹诠湃藢僦趪业闹匾杂猩羁痰牧私猓瑸榇?,歷代統治者都注重吏治,。為了使職官忠君報國,勤政治事,,在構建古代職官制度的同時,,統治者也逐步建立起一套以御史制度為中心的嚴密監(jiān)察制度。該制度發(fā)展到清季,,形成了由御史專司吏治的都察院,。到了晚清,在西方堅船利炮的打擊下,,清政府逐漸把眼光投向西方,,主動去了解、學習西方法律制度文化。在這次“西風東漸”中,,對于建立怎樣的公務員懲戒機構,,國人展開了一場從晚清到民國的持久爭論。主要意見有三派:一派主張學習大陸法系,,在普通法院外另設專門法院進行審理,;一派主張學習普通法系,,將所有訴訟都歸同一法院管理,;還有一派主張保留都察院,其重點在于發(fā)揚其整肅吏治的作用,,再采納西方行政法制的精神,、內容加以改良。③在這些爭論中,,圍繞兩個中心議題展開,,一是行政裁判的性質是司法權抑或行政權,二是是否應設置獨立機構,。
大陸法系以國家制定成文法為主要特征,,中國傳統上也是以國家制定法作為主要的法律形成途徑,這種法律淵源的共同性使晚清修律仿日德而舍英美,。④晚清五大臣考察憲政回國后,,得出的結論就是中國立憲應“溯始窮源”,只能“以德為鑒”,。⑤德國的官吏懲戒組織的獨立性和司法化程度很高,。對于聯邦大總統、國務總理和國務委員,,其失職由議會提請彈劾,,懲戒則由專門成立的國事法院掌管。而一般公務員違反行政法規(guī),,由法定懲戒機構處理,。懲戒機構分為二種,一是懲戒法庭,,依照行政地域來劃分,,中央一級機構歸德國首都柏林懲戒法庭處理;二是高級懲戒法院,,其為上訴機構,,負責審理懲戒法庭的上訴案件。⑥清政府在1908年頒布的“逐年籌備清單”中,,列明將在預備期第六年(1913年),,參照日德法律體制,設立行政審判院作為官吏懲戒組織,。1910年,,清政府還擬定了《行政裁判院官制法案》,。雖然因為清政府的迅速滅亡,懲戒組織司法化的構想沒有實現,,但設立專門的行政審判機構思想的提出,,已露官吏懲戒制度變革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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