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湖北沒有遇到這種情況。上海前進到一定程度了,這種矛盾很容易凸顯出來,。這以后我們就制定了一個風險評估辦法,,就是對重大工程和重要政策進行風險評估的辦法。
所謂風險評估,,就是在我們重大政策和重大項目實施之前,對群眾可能有什么利益訴求要做評估。這些利益訴求中哪些是合法合理的,,你必須要考慮進去;哪些是不合法不合有關規(guī)范,,但是有他一定的合理的因素,,你一定要考慮這合理的因素;哪些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你要考慮怎么做工作,。我感覺我們雖然出臺了一個辦法,很多同志仍然沒有把這個問題提高到足夠的高度來認識,。如果我們認為當前確實是一個矛盾的凸顯期,,我們在做很多事情的時候,就要把社會成本打進去,。所謂的社會成本,,就是你這個事情對群眾利益有影響,按政策這個問題應該解決?,F在打沒打,?也打進去了。打得夠不夠,?是需要研究的,。
問:如果一定要計算這樣的社會風險度,會不會有一些干部就干脆考慮別干了,?
俞:這個社會成本,,或者說是群眾利益的補償,沒打進去是錯的,。打進去之后你覺得干不了,,干不了就不要干,。群眾利益沒有得到補償,你的工程怎么能做,?做不了就不要做,。這恐怕是一個我們不適應的問題吧。
第二個不適應的問題,,就是依法治國的方略,、憲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則,這都是中央提的,,我們恐怕有認識不足的問題,。最明顯是最近的所謂的“釣魚事件”或者說“倒鉤事件”。這種“釣魚”式執(zhí)法行為,,不是一概都不能采取的,,但是它是要在特定的范圍和特定的授權下才能實施的。我們在某些打擊犯罪的場合,,也實施這一種辦法,。但是這種辦法用在治理非法營運車輛的時候是錯誤的,這肯定是錯誤的,。那么這個錯誤的原因是什么呢,?不是某一個人突然想起來要采取這種辦法,而是我們在這種執(zhí)法中間實行的那個叫做有獎舉報的制度,。這種有獎舉報的制度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必然地會產生職業(yè)舉報人,利用這種有獎舉報的制度來掙錢,。我們在實行這個有獎舉報制度的時候,沒有從法律的層面上,,認真地加以審核,,評估一下這種制度會導致什么樣的局面。沒有認真地加以審核,,也沒有加以很多約束性的條件,,所以導致了這種事情的發(fā)生。這說明什么呢,?說明法治觀念的不強,。它是一種制度性的措施的錯誤,說明我和我們的同志們法治意識淡薄,。
還有一條,,就是對社會性的事件,或者叫做公眾事件的及時應對重視不夠,。新時期的社會矛盾,、公眾事件有它的特點,,跟過去不同了,來得快,,很集中,,而且很多情況下直指政府而來。這個好處是什么呢,?好處是能夠及時發(fā)現我們工作中的弱點,。但如果應對不及時,會造成一些其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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