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委員們也有不同意見,。本次分組審議中,周聲濤委員表示,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利用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但是在處理突發(fā)事件,、群體性事件和嚴重打砸搶燒事件時,,為了平息事態(tài),維護社會穩(wěn)定,、國家安全,,在緊急情況下,“該抓的抓了,,抓了以后,,通過甄別,該放的就放”,,對此,,“適用國家賠償法,操作起來有難度”,。
記者注意到,,決定草案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七項免責情形,其中第四項是新增的一項,,即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基于同一違法事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認為這既談了刑事處罰,,又談了行政處罰,,完全是兩回事。這樣規(guī)定的話,,可能會使有些機關免責,。”嚴以新委員直言不諱:“這是一個矛盾,建議刪除這一項,?!?/p>
B 焦點二:賠償范圍應否擴大
日前發(fā)生在上海等地的“釣魚執(zhí)法”事件備受公眾關注。在分組審議時,,陳秀榕委員建議,,在本法中加入可對“釣魚式執(zhí)法”等不正當取證的行政行為提出國家賠償的規(guī)定,以嚴格控制類似不正當行政行為在一般行政事件中的濫用,。
最高立法機關關注民生,,緊扣社會熱點,不止于對“釣魚執(zhí)法”的關注,。今年初發(fā)生的“躲貓貓”事件也引起了委員們的深思,。
記者看到,決定草案新增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草案三審稿還將“看守所”也納入了賠償義務機關范圍,。相關條文修改后,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由原來的“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變?yōu)椤靶惺箓刹?、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
在本次常委會審議期間,,也有學者對“看守所”列為賠償義務機關有不同看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王貴松表示,,無論從看守所的主管機關(公安機關)還是從其自身職責上來看,,將其認為是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義務機關都是順理成章的,沒有必要再“納入”,,這一修改屬于“可改可不改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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