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致一死一傷 法院判決同桌飲酒者不擔責
2021-02-03 17:05:18?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本是一次歡樂的朋友聚會,,卻因酒駕演變成了一場悲劇,。駕乘雙方本是朋友,在陰陽兩隔后,,家屬親友還要因賠償問題對簿公堂。這起復雜的交通事故案件本可避免,,但既已發(fā)生,,誰為這起事故承擔責任呢?日前,莆田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酒后駕車撞上施工圍擋 2017年8月6日凌晨2點,,黃某醉酒駕駛一輛摩托車由莆田秀嶼忠門沿城港大道向文甲碼頭方向行駛,高某坐在摩托車后座,,兩人均未佩戴頭盔,。 由于時間較晚,路上車輛較少,,兩人均未注意到該路段有一處路段因瀝青路面損壞,,正在處于維修狀態(tài)。事故發(fā)生在石碼下月坑路段,,該路段由萬廈建設投資公司負責施工,,其在來車方向就近放置一排鐵制圍擋,但該圍擋無夜間反光功能,,且僅在第三車道的圍擋上懸掛一塊60㎝×30㎝的“道路施工,,注意安全”的警示標志,難于識別,。黃某行駛在道路右側第二車道,,因摩托車右側保險桿碰撞面的鐵制圍擋,致黃某,、高某二人受傷及車輛受損,,黃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高某入院治療52天后出院,,落下傷殘,,經鑒定傷殘等級為七級。 肇事車輛在黃某母親名下,,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保險,。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駕駛人黃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工程發(fā)包方市政工程維護處負事故次要責任,,高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前黃某、高某等在高某親屬高某甲家中與其它人一起飲酒,。 因就事故賠償未能協商一致,,高某于2018年5月,將市政工程維護處,、建設公司,、黃某父母等告上莆田市秀嶼區(qū)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71萬余元。 法院: 先外部定責再內部分擔 建設公司作為案涉路段的施工單位對設置在施工路段的鐵質圍欄未貼反光標識等足以引起過往人員,、車輛對施工現場的注意進而采取相應的安全應對措施避免事故發(fā)生,,存在過錯。高某因本事故所致損傷系黃某與建設公司分別實施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應根據確定的責任大小,,由建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約20.4萬元,黃某與高某共同承擔70%的責任,。 高某作為共同飲酒人,,在明知黃某飲酒的情況下仍乘坐黃某的摩托車發(fā)生事故,放任該情形的發(fā)生,,其本身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20%責任。 根據肇事車輛駕駛人死者黃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及高某損失的具體情況,,莆田秀嶼法院依法判令由黃某甲,、朱某在繼承死者黃某遺產范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中的80%即38.13萬元,。 一審審結后,,當事人不服判決向莆田中院提起上訴。近期,,莆田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聚餐組織者是否需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問題?雖然案外人高某甲組織黃某,、高某等共同飲酒,,但因本案事故并非在黃某、高某返家途中發(fā)生,,而是各方臨時決定去碼頭游玩,,行經案涉施工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上述情形系案外人高某甲無法預知的,,故高某甲組織黃某,、高某共同飲酒的事實與本案事故發(fā)生并沒有法律上的關聯性。 車輛所有人朱某是否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問題?因黃某,、高某系受邀到案外人家中飲酒,,朱某作為肇事車輛登記車主,其將肇事車輛交付給其子黃某駕駛時黃某并未飲酒,、黃某也具有相應的駕駛資質,,故朱某在車輛交付上不存在過錯,同時因朱某未與黃某同行,、對黃某事后飲酒駕駛車輛的情形具有不可預見性,,即并無證據證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黃某飲酒駕駛肇事車輛,故朱某無需承擔責任。 市政工程維護處系該路段維管理維護單位,,建設公司為該路段道路的施工單位,,事故發(fā)生時,道路修繕尚未完成,。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及《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建設公司具有設置規(guī)范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義務及法定義務,市政工程維護處在本案中不具有過錯,。 |
相關閱讀:
![]() |
![]() |
打印 | 收藏 | 發(fā)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jié)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jié)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yè)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chuàng)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yè)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yè)道德監(jiān)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