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糾紛如何解,? 聽聽法官來支招
2019-11-22 15:38:11?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
買家收貨后翻臉 微信聊天是證據(jù) 莊某經人介紹,添加林某(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微信好友,,雙方通過微信就買賣燃料油事項進行聯(lián)系,、協(xié)商,。經協(xié)商約定,,由林某將燃料油送至莊某指定的收貨地,,莊某通過微信向林某發(fā)送地磅單買方聯(lián)和價格計算數(shù)量單圖片各1張(圖片載明凈重7830KG,,總金額為36018元),。 貨物交付后,,經林某多次催討貨款,莊某始終拒絕付款并聲稱不認識林某,。無奈之下,,林某所在的某石油制品公司向泉港法院起訴,,并提供林某與莊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作為證據(jù)。 泉港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及莊某均為微信實名認證用戶,,且雙方均認可系其本人在使用微信。本案雖無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在微信聊天中確認了送貨地址,、數(shù)量、價格且有相關催討事實等,,應認定雙方就買賣商品油事項在微信中達成協(xié)議,,且某石油制品公司也實際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莊某應依約履行付款義務,。故一審判決莊某支付某石油制品公司貨款360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經實名認證的微信用戶,通過微信就交易目的及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確認,,如符合合同構成要素,,則應受《合同法》保護。該種訂立方式雖然簡便快捷,,但發(fā)生糾紛后不像紙質合同或郵件等容易固定證據(jù),。對于此類民事活動,當事人要樹立固定證據(jù)的意識,,如對于重要的聊天記錄,,不但要及時截圖保存,更要及時進行數(shù)據(jù)備份,,以防不時之需,。聊天磋商可能是一個比較漫長、反復的過程,,中間可能摻雜其他不相干的信息,當事人要保證記錄的完整性,。若記錄不完整或者有刪減,,則會影響真實性的認定。 法官提醒: 在網上進行民事交易活動時,,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一旦權益受到侵害,可及時聯(lián)系網站自己的客戶服務部門,,或是消費者協(xié)會進行投訴,。若糾紛無法解決,,可向法院起訴,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延伸: 1,、“一經拍得,概不退貨”規(guī)定是否有效? 在網絡購物中,,格式條款比較常見,。比如“一經售出,非質量問題不得退換”“一經拍得,,不退不換”等,。此類格式條款,一般應為無效,,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上述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2,、遭遇“買家已付款,賣家不發(fā)貨”怎么辦? 消費者下單購買商品,,并已支付貨款,,商家卻稱未對消費者訂單進行確認,合同尚未成立,,消費者無權要求發(fā)貨,。遇到這種情況,法院要根據(jù)個案詳情綜合判定,。比如,,消費者在下單時,商家提供的選項里對產品的型號,、顏色,、大小、數(shù)量,、性能等細節(jié)均有明確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下單請求和支付貨款的行為經過系統(tǒng)確認有效,,則合同確立,,賣家需履行提供商品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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